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五章 应急保障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超标粮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二)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三)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进行无害化处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