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五章 应急保障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超标粮食处置预案,对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进行监控,并由粮食等部门对超标粮食实施强制检验、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处置、全程监管等措施,防止流入口粮市场或者用于食品加工。超标粮食的定点收购主体由所在地粮食部门指定,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