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五章 应急保障第四十六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收购保障制度动政策性收储。因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收购质量标准,并且出现区域性卖粮难,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粮食临时收储措施。具体办法由省粮食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