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粮食安全责任,加强对粮食流通工作的领导,落实粮食流通管理制度和宏观调控制度,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建立现代粮食仓储、物流和应急保障设施体系,提升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能力。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