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粮食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称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承担粮食流通宏观调控、政策性粮食购销和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粮食流通产业促进和设施建设、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等职能,以及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粮食流通及其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