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粮食流通应当遵循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稳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