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及其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粮食流通,包括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