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采砂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河道采砂应当符合河道采砂规划。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及航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