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河道采砂实行一船(机)一证。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

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