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