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二十五条有效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记录相关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对相关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