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依法不能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经信用主体自身实名认证或者书面授权可以查询,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