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

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依法不能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经信用主体自身实名认证或者书面授权可以查询,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