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客家围龙屋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客家围龙屋及其环境的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