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客家围龙屋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客家围龙屋及其环境的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