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客家围龙屋保护标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