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客家围龙屋保护资金应当重点保障列入保护名录客家围龙屋的保护利用,并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保护规划编制的费用;
(二)客家围龙屋的维护修缮费用;
(三)调查、认定及档案管理的费用;
(四)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的费用;
(五)编制维修、设计方案的费用;
(六)保护标识制作、设置的费用;
(七)促进客家围龙屋合理利用的费用;
(八)培训古民居建筑工匠,培育和引进传统建筑保护专业人才的费用;
(九)奖励补助措施的费用;
(十)其他保护所需的必要费用。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