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客家围龙屋保护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客家围龙屋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客家围龙屋保护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市级财政提供的资金;

(三)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四)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