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和引导客家围龙屋资源集中的地区,整合客家围龙屋资源,进行集中连片保护和统一利用。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选取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客家围龙屋单体或者群落进行重点保护利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客家围龙屋保护利用提供典型示范。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