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鼓励具备保护发展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与客家围龙屋所有权人签订合作协议,自愿出资对客家围龙屋依法进行保护管理、合理利用。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