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具备保护发展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与客家围龙屋所有权人签订合作协议,自愿出资对客家围龙屋依法进行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