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客家围龙屋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客家围龙屋或者资金入股,与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客家围龙屋的保护利用,并依法享有收益权。客家围龙屋所有权人还可以通过功能置换、兼容使用、经营权转让等多种形式,利用客家围龙屋开展与保护规划相适应的文化创意、文化研究以及开办展览馆、博物馆等特色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