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客家围龙屋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客家围龙屋或者资金入股,与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客家围龙屋的保护利用,并依法享有收益权。客家围龙屋所有权人还可以通过功能置换、兼容使用、经营权转让等多种形式,利用客家围龙屋开展与保护规划相适应的文化创意、文化研究以及开办展览馆、博物馆等特色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