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鼓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在符合安全居住条件的客家围龙屋内居住,相关部门可以提供用电、用水、通讯、排污、垃圾处理等生活便利。

鼓励所有权人依法利用客家围龙屋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和传统手工业。

鼓励依法利用客家围龙屋开办民宿旅游经营,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等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