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整理、研究和利用客家围龙屋文化资源,挖掘地缘文化特质,打造传统民居品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衍生品等产品。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