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促进客家围龙屋的合理利用:(一)通过资金扶助、简化手续、减免费用、开发权益奖励等措施支持合理利用活动;(二)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保护利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客家围龙屋进行合理利用;(三)采取租赁、托管等方式取得客家围龙屋的使用权,开展合理利用。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