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列入保护名录的非国有客家围龙屋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不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列入保护名录的客家围龙屋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将客家围龙屋的保护使用要求及权利义务书面告知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管理人。
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推选的方式成立客家围龙屋管理小组,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客家围龙屋管理小组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客家围龙屋的用电、用气、用火管理,保持环境清洁,定期巡查了解情况,并做好防盗工作。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