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客家围龙屋进行维护修缮,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外,应该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保持原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属于第一类客家围龙屋的,遵守修旧如故、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其中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修缮;

(二)属于第二类客家围龙屋的,在保持整体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基础上,不改变外立面、屋面等主体结构,可以对建筑内部进行适当的、可逆的改造;

(三)属于第三类客家围龙屋的,可以兼顾适度利用进行基础设施改造,根据需要添加适合生活要求的必要设备和设施。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培训古民居建筑工匠,积极培育和引进传统建筑保护专业人才,鼓励客家围龙屋传统修缮技艺的传承与创新。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