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可以与客家围龙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管理人通过依法签订保护责任书的方式,明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管理人对客家围龙屋保护的权利义务。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