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家围龙屋的保护。本条例所称客家围龙屋,是指建筑主体前部分由堂屋与横屋构成方形,后部分由化胎与围屋构成半圆形,形态呈前方后圆,与建筑主体前的禾坪和半圆形水塘构成整体为椭圆形的以及因历史、地形、地势等原因造成半圆形水塘缺失的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