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客家围龙屋保护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客家围龙屋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