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第一类和第二类客家围龙屋应当列入客家围龙屋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类客家围龙屋申报列入客家围龙屋保护名录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征求公众和客家围龙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使用权人、管理人的意见后,由客家围龙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