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客家围龙屋所有权人认为有保护价值的,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客家围龙屋,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确定客家围龙屋类别和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