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客家围龙屋所有权人认为有保护价值的,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客家围龙屋,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确定客家围龙屋类别和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