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第十三条有效除第一类客家围龙屋和第二类客家围龙屋外,其他客家围龙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由客家围龙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为第三类客家围龙屋:(一)具有比较鲜明的地方特点,现状保存较好,整体建筑完好程度在百分之七十以上,具有可供研究欣赏的各种雕刻、装修、楹联、彩画;(二)与其他客家历史文化有关的价值较高的客家围龙屋。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