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客家围龙屋保护名录,将客家围龙屋分为以下三个类别按程序确定后列入保护名录:
(一)第一类客家围龙屋:已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客家围龙屋,包括已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客家围龙屋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客家围龙屋;
(二)第二类客家围龙屋:已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客家围龙屋;
(三)第三类客家围龙屋:除第一类客家围龙屋和第二类客家围龙屋外,历史、艺术、科学、文化和社会价值较高的客家围龙屋。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