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客家围龙屋的保护利用工作,鼓励建立客家围龙屋民间保护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破坏客家围龙屋的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客家围龙屋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