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客家围龙屋保护的研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组织开展客家优秀传统文化研究、出版物编印、培训、展览、媒体宣传等活动,弘扬客家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全社会保护客家围龙屋的意识。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