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除遵守《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二)转运站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所产生的污水按照国家标准处理后排放;(三)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区(县级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