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除遵守《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转运站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所产生的污水按照国家标准处理后排放;
(三)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区(县级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