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每天定时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运输时间和路线,与其他社会车辆实行错峰运行。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