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每天定时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运输时间和路线,与其他社会车辆实行错峰运行。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