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企业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更正或者删除。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异议申请后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立即更正或者删除。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