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明确评价指标、权重、程序、等级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评价办法得出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供有关国家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