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企业在用地或者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企业从签约、建设到竣工、投产全过程实行信用管理,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督促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承诺公示、验收结果公开等信用管理措施,引导企业在土地"招、拍、挂"、项目用地开发进度、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信守承诺、高效履约。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采购人、招标人应当查询供应商、投标人的信用记录。采购人、招标人应当有效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