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企业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渠道,制定异议处理规则,并向社会公开。

鼓励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根据本行业实际,建立健全与企业市场信用信息应用相关的信用修复制度。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