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企业市场信用信息可以通过依法公开、企业主动公开的方式进行披露,也可以通过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提供或者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披露,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企业信用信息除外。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