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采集单位发现归集、披露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企业认为归集、采集、披露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等情形的,有权提出异议。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证据证明归集、采集、披露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等情形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