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企业享有查询自身公共信用信息的权利。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查询企业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企业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经企业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查询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建立查询日志,记载查询主体、时间、内容以及用途等,并妥善保存。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