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企业享有查询自身公共信用信息的权利。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查询企业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企业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经企业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查询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建立查询日志,记载查询主体、时间、内容以及用途等,并妥善保存。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