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应当公开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各有关部门对外发布信息的平台向社会公开。

涉及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