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未与接受托养、照护等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