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用途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