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大养老服务人员培养力度,逐步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待遇:
为长期在家照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或者雇用人员,提供护理培训;
定期举办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支持推荐优秀养老护理员参加各级各类评选表彰;
(三)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以助学、奖学、免除学费、委托培养等方式引导学生选择养老服务专业;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立教学实习基地,培养专业人才;大专院校毕业生进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入职奖励和补贴;
(四)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从对口帮扶(援助、协作)地区招聘人员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并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五)鼓励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用药指导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六)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