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培育和扶持各类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完善志愿服务确认、评估体系,对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记录与认定,建立健全服务时间记录、储蓄、回馈等激励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志愿者、志愿者组织的管理,依照《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校学生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结对帮扶等关爱老年人活动。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