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鼓励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合作,通过医养护融合等多种方式,整合养老、医疗、康复和护理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健康管理、住院治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一体化的养老、医疗和护理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卫生健康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卫生健康部门在新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时,应当结合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规划科学设置,方便老年人就近就医。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